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为了确保掌握公司机密的离职员工在两年内不泄露所掌握的机密,不从事同类行业。如果想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怎么做?有哪些方式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两个案例进行了解!
案例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老李于1983年入职某化工公司,2002年起担任该公司销售一部经理,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协议约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2年内,李某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老李离职之日起以3000元标准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9年12月,因销售回收款不到位,厂方扣除老李部分销售提成,导致双方产生冲突。双方于2010年4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按协商额度支付了经济补偿。2011年2月,老李发现工资卡里面已经有2个月没有收到补偿金,随即打电话催要,但过了3月份的工资支付日仍然没有收到补偿金,公司方面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法。老李于 4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资方补发拖欠的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老李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只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责任,即“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违约的前提下,劳动者只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没有追偿损失的权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1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案例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张某于2009年1月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时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不得自己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受雇于任何从事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单位、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该等机构提供服务。公司将在张某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元,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则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2010年9月,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支付其三万元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对于张某的要求不置可否,表示需等领导研究后再做决定。2010年12月,在张某的一再催促下,公司仍未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故张某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正式提出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于当月应聘至另一家有同类业务的信息技术公司工作。
公司收到张某的书面通知之后,认为张某不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随即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支付张某三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表示其已无竞业限制义务,也不会去邮局领取三万元补偿金。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五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公司认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张某无权单方解除。且公司已经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支付了张某三万元人民币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而张某已受雇于从事同类业务的经营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故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五万元。
张某则认为:其在2010年10月离职之后,公司应当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三万元,但是在其反复催促下,公司一直都不置可否,没有支付该补偿金。其是在书面通知公司解除与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才到同类业务公司就业的,自己也从未去邮局领过钱,所以无须支付违约金。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张某无须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五万元。故仲裁庭没有支持公司的请求。
可见,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有以下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提议协商解除,如果劳动者拒绝解除,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必履行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或提议协商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解除,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
由此得出结论:竞业限制的解除权只赋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但这并不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因为竞业限制条款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销售网络等商业秘密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