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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布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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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3日印发公布, 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将未纳入强制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四类人群纳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只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自愿开户缴存。《办法》共十二条,涉及自愿缴存者的适用范围、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主要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

《办法》的颁发实施,实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覆盖,在穗就业人员全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自愿缴存者通过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满足自身的住房保障需求,能享受到购房低息贷款优惠,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中低收入缴存人可获得一定的优先租赁权利。

自愿缴存政策相比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模式,更方便灵活。一是缴存自愿。自愿缴存者开户以个人名义。开设缴存账户后,可按月在线申请汇缴划扣,无需到中心前台网点办理,方便快捷。二是提取方式多样。自愿缴存者可以购、租房条件提取,也可以账户停缴半年提取(直接网上申请)。三是贷款同享,还贷便利。自愿缴存者为本市户籍的连续自愿缴存满1年(非本市户籍的满2年),在本市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通过个人缴存账户按月自动划扣偿还贷款。

自愿缴存政策扩大了缴存人群覆盖面,满足各类就业人员多样化的缴存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