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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偿寄托保管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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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约人寄托者    (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受寄者    (以下简称乙方)的仓库内,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号的仓库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商品内容:一般家庭电器用品,但限于能装箱者。 第二条 前条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仓库东南角  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寄存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   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契约,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寄托人(甲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寄人(乙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