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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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租、承租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出租方愿将坐落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97号院4—2—302的私有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作为居住使用。承租方已对出租方所要出租的私有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二、出租方按照河南省洛阳市城镇住房同期市场租金标准,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核定上述私有房屋半年(六个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元。租赁期限自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按半年(六个月)结算,由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交付给出租方。三、出租方负责本合同所出租私有房屋的维修,保障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承租方有告知出租方及时维修承租私有房屋的义务。承租方对承租的私有房屋及设备家具(附家具清单)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和丢失时,由承租方承担修缮和赔偿责任。四、承租方负责支付承租私有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等与承租方相关的费用。五、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私有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2.擅自改变承租私有房屋用途的;3.利用承租的私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4.故意损坏承租的私有房屋的;5.擅自买卖承租的私有房屋使用权的;6.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7.无正当理由拖欠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与承租方相关的费用的。六、出租方未按照规定维修私有房屋,使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七、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承租私有房屋和设备家具。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八、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承租方承租的私有房屋须腾让、拆迁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九、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返还承租的私有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征得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申请仲裁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