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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添加时间:2017-11-28 1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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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食品、保健食品行业原辅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主要为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条款的实施而制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分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力求具体、严密。
  5.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编号:  
  供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需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含税价)、交货(时间)和地点  产品  商标  计量  单价  金额  交货  交货  规格  数量  名称或品牌  单位(元)
  (含税价)  时间  地点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  
  1.1 按国家标准履行。
  1.2 按行业标准履行。
  1.3 按供需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但卫生要求不能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可另写附件)。
  2.保质期限: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保质期限不少于个月(自产品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产品包装  
  1.包装要求:
  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配料、产品批准号、生产厂名、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藏要求等。  
  2.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3.包装物处理按下列第项执行。
  3.1 包装物不回收。
  3.2 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  ,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 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
  1.2 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月);
  1.3 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
  1.4 其他 。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以)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需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月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 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2.3 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3.预付款条款:。(如无此项请划去。)  
  4.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按第六条第2 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承担下列第  项违约责任。
  2.1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2 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需方违约拒收产品或在验收期间保管不妥造成产品损失的,需方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定下面 种方式解决:
  a、申请仲裁。
  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a、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交货地人民法院。
  e、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  
  1.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打√,不选的打×。)
  1.1 营业执照
  1.2 税务登记证
  1.3 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须符合gmp 要求)
  1.4 印刷许可证
  1.5 检疫证明
  1.6 产地证明
  1.7 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1.8 有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1.8.1 绿色食品认证书
  1.8.2 有机食品认证书
  1.8.3 产品质量标准文本
  1.8.4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8.5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书(haccp)
  1.8.6 质量安全认证书(qs)
  1.8.7 供需双方约定的其他
  2.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如下文件的复印件,并承诺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打√,不选的打×。)  
  2.1 营业执照
  2.2 税务登记证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
  2.4 其他
  3.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履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购货单位(需方):
        (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合同签订地:  
  供货单位(供方):
  (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