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发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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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代理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代理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代理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10倍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具体赔偿办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师承办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过错责任有限赔偿试行办法》执行。该试行办法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须按期支付律师报酬,如支付逾期,以应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甲方承诺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中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报酬外,另给以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励。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务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