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摄制电影片项目解散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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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电影片《__________》(以下简称“电影片”)已经摄制完毕,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此解散此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确立的联合摄制项目,并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请对联合摄制项目的经营记录、会计记录和账簿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单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保证依该审计结果协调最终财产分配方案。 第二条 联合摄制项目解散后,对于那些应当由联合摄制项目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如果在计算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利润和亏损时未计算进去的,该债务及费用应由甲乙双方按照联合摄制电影片利润分配的比例承担。 第三条 联合摄制电影片所涉及的全部有形财产,在联合摄制项目解散后进人清算程序,由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双方或按照双方同意的折价出售。清算后的收益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第四条 对于拍摄电影片所带来的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应当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所有,并以甲乙双方共同的名义予以保护。这里的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五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卖或自由处置属双方共有的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也不得擅自出卖或自由处置其在无形财产中的份额。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亦不得以此无理限制对方实现其个人权利。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因商业运作电影片而在世界范围内所得收益应按照双方在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分配。此类商业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情形下的续集编纂,重新制作,改编成电视剧、戏剧、广播剧以及小说化、广告等形式。 第七条 如果甲乙双方将电影片出售、许可他人商业利用或者作出了其他形式的处置,相应的第三方要求甲乙双方对电影片进行修改的,则甲乙双方应当按利益分配比例承担相关费用。 任何一方明确表示不参与上述修改,另一方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但必须保证不减损电影片的可预期商业利润。修改方有权获得因此修改产生的全部利益。 第八条 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商业运营中希望利用电影片,只要该项目因此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其有义务将该利用事实告知对方,并提供机会使对方能够按照其在该项目中的盈利份额加人到该商业项目中。 如果对方不愿意参与该项目,则希望进行该商业项目的一方应支付相应补偿额。补偿额应相当于甲乙双方共同将该项目所涉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不参与方应得的权利转让费用。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补偿额也可以低于公平市场交易价格水平。 第九条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希望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则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意图通知电影片共有方。 电影片共有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享有根据书面通知载明的价格和条件决定是否购买意图转让方份额的优先权。若电影片共有方未能在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或者未能按通知载明的条件完成购买,则意图转让方有权按通知书载明的条件转让给第三方,但其应立即将转让协议副本和转让声明送达该电影片共有方。 若意图转让方出于任何原因未能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后希望转让给他人的,则电影片共有方在此情形下同样享有新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对甲乙双方和受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具体工作的执行者、管理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履行不能,以及具体情形适用中本合同的某些条款一定程度的无效或履行不能时,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甲乙双方保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履行有效条款。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为实现合同目的就所需的一切资料和文件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的合同。 对应当签署的资料和文件,任何一方不便签署时,应指定对方为不可撤销的签署代理人,由其签署该资料和文件,除非该资料和文件与本合同的条款不一致。 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项目解散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本合同同样适用于电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