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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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区域 使用性质 座位/吨位初次登记年月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费率(%)基本保险费保险费小计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 附加险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保险费小计全车盗抢险 车上 责任险车上座位 车上货物 无过失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被保险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保 险 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 核保:__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