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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一般条款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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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定义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的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人的,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的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的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包括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二章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技术上的认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44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4)根据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其可以向工程师询问,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 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断的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章 转让和分包
  3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他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中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语言(一种或几种)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语拟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是英语,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几份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文件应按以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的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以及
  (h)已报价的工程数量表。
  6.1 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提供,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工程师。
  承包人就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图纸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将在作出有6.4款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性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第五章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
  9 合同协议书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10.1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其适当的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契约担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对履约保证金所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作了规定;
  (a)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应由下列银行开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银行;
  (2)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往来银行;或
  (3)为业主所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或
  (b)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契约担保,或由一家外国保险公司或担保公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
  10.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维修期结束。
  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自行负责。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人已取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人表“中应列明由业主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地点,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事故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有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指令。
  14.1 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以征求其同意,进度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总的概述提交工程师,以供参考。
  14.2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 须提交的现金流动估算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并且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职责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 承包人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可以随时撤换)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款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2 语言通畅
  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和中文的运用均不熟练,则承包人至少应安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确保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督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场保持一定数量的称职的译员,以确保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当监督的领班和工长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壮工。
  16.2 当地的雇员
  鼓励承包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雇用非熟练工人,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雇用熟练工人。
  16.3 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 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务。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工程师将根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物件。
  18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据第51款规定除非有关此工程的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工程师均应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 环境安全、保卫和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人身事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师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现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根据第3l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对于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接收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规定:
  (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 维修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了20.4款所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费用维修工程,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而引起损失或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维修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造成了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核成分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预见,或
  (2)能合理预见,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所规定的百分比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求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它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现场上重置。
  (d)对上述(a)、(b)和(c)项的保险应以同于支付货币的币种和比例投保,以便在发生损坏或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相应的货币和比例的赔偿。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保险费收据核实支付。
  21.2 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发出了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21.3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20款规定的责任承担。
  21.4 保险外情况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2.1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维修缺陷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何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22.2 例外情况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权力。
  (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不可避免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启用的)的为或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这一点应予公平台理的考虑。
  22.3 业主的保障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屑于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1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但第22.2款(a)、(b)和(c)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3.2 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所规定的数额,但对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限。
  23.3 交叉责任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业主的均适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其的赔偿负有责任,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与其他开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廖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1 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7天前或
  (b)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位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事先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25.2 完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25.3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为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应支付的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