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蚕茧生产收购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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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县 镇(乡) 村______________农户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养殖的产品的名称、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春蚕种 张,夏蚕种 张,中秋蚕种 张,晚秋蚕种 张。
第二条 蚕种由甲方提供。种款由乙方向甲方订种时支付,价格按金华市特产站定价执行。
第三条 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㈡产品质量标准:磐安县桑 蚕茧地方标准.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一等上茧每公斤 元,其他等级按等级差类推。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茧站,收购期限:春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夏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秋茧自 __年 _月_ _日至 __年 __月___ 日止,晚秋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_______%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养或改养其他品种或少养合同约定品种的数量,应承担差额部分 %的违约金。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__%的违约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一份, 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