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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蚕茧生产收购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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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县        镇(乡)         村______________农户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养殖的产品的名称、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春蚕种             张,夏蚕种              张,中秋蚕种                 张,晚秋蚕种           张。
  第二条 蚕种由甲方提供。种款由乙方向甲方订种时支付,价格按金华市特产站定价执行。
  第三条 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㈡产品质量标准:磐安县桑 蚕茧地方标准.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一等上茧每公斤      元,其他等级按等级差类推。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茧站,收购期限:春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夏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秋茧自   __年  _月_  _日至  __年  __月___ 日止,晚秋茧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_______%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养或改养其他品种或少养合同约定品种的数量,应承担差额部分          %的违约金。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__%的违约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一份,      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