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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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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居民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相关人员:  产妇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姓名: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_________  婴儿安排:_________(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关系: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条 其他协议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