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法
添加时间: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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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同工同酬有一个广义的概念有一个狭义。我们先说广义的,所谓广义的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只要从事同工种劳动或者同类劳动就应该执行相同的工资制度,相同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但是分配结果可以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实际贡献不同,在预先规定的工资区间内有所差别,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狭义的同工同酬就是劳动者从事同岗位劳动,从事同样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同的劳动技能,并且作出相同的劳动贡献,在这四同的基础上,他们最后所得的劳动报酬也应该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简单一定要拿一样的钱才叫同工同酬,这个还是有偏差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网友亟盼同工同酬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临时工劳动合同法全文 合同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招收管理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 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违章行为。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合同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 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