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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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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_______大厦试验基站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施工地址: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天线基础的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1)。
  (二)天线桅杆、安装配件的制作(按甲方要求,见附件1)。
  (三)发射馈线的敷设、紧固、安装、接头防水处理。
  (四)配合甲方进行天线的调试、调测。
  (五)天馈系统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2)。
  (六)其它与基站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整个工程建设完毕(包括机房设备搬运整理、电源引入、桅杆架设、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乙方总合同金额。
  2. 甲方将合同款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
  开户行:
  帐 户:
  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
  (二)施工最后期限:
  (三)完工时间预计: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2. 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设备及附随设备的安装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3.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2. 乙方应保证具备以下施工资质与条件,签约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
  (2)施工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 乙方负责应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存放处运抵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基站站点的勘察、基础设计、整体施工等工作;
  5. 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切实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第七条 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甲方按移动电视发射基站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乙方施工完毕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七)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八)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验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部分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的30%。
  (四)乙方施工质量和要求达不到甲方预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
  (五)在系统运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运行故障,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附件(略)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