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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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尚无明确知情,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买受人支付 元定金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销售许可: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买受人进行房屋预售应当具备并且已经具备如下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 ;
2、出卖人已经办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号码分别为: ;
3、经过房屋销售许可机构 ,的批准,取得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号码为 。
二、广告承诺:
1、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
2、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3、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 楼 层 室,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 单元 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 单元 层,朝向为 。
四、购买过程: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 楼 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重新选择了目前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如果买受人发现原选住宅的认购合同晚于本认购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与欺诈,出卖人应当向支付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五、房屋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的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
六、房屋价格与交付:
1、基本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元);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
2、价格稳定:出卖人承诺在认购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相同户型的价格不得降低,同时亦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以多种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结算价款。
3、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广告所承诺的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协商时间:双方承诺将于 年 月 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将于 年 月 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内容、出卖人提出的附加条款、买受人提出的附加条款、双方认为应当签订的其他条款;
3、买受人义务: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销售现场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4、出卖人义务: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或者代理人已经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销售现场,但出卖人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5、无过错:如果双方均未同意对方提出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履约责任:
1、权利瑕疵:如出卖人在本认购合同签订前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其他第三人,则出卖人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1万元损失;
2、买受人违约:如果发生买受人违约的行为,买受人已经支付的 元定金将归出卖人所有;
3、出卖人违约:如果发生出卖人违约行为,出卖人承诺将在三天内将买受人支付的双倍定金 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将支付300元违约金;
4、双方均未违约:如果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达成最终协议,则出卖人承诺将在三天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 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将支付500元违约金。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双方签字盖章且买受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代表: 买受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