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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合同书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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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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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向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 邮编:100120
电话:
传真: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建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有关的策划、设计和制作。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1-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及图片等。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
2-1-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使用本合同标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1-3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2-1-4甲方在使用建设完成的网站时,应当注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地,应当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对违反本条规定所引起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1-5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2-1-6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为:
2-1-7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域名服务、放置网站的服务器空间或需要乙方提供其他系统软件、技术支持等,双方应另行签署其他协议进行约定。
2-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详见合同附件;
2-2-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2-2-3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等内容,双方将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确认;
2-2-4乙方将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协调,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为: ,联系方式为:
2-2-5乙方将指派专人对项目过程进行监察,乙方指派的监察人员为: ,联系方式为:
2-2-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目内容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乙方应保证该委托内容的质量符合附件的要求。
2-2-7网站建设的工作完成并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

第三条 本合同网站项目建设完成并且甲方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甲方享有委托乙方创作的全部网页(包含文字、图画及其组合)的版权;网站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对该等程序、文件源码的使用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公布文件源码,不得复制、传播、出售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标的作品及其程序、源码等。乙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依据本合同委托创作的作品。

第四条 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款约定的效力。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欲对合同期限、项目内容、工作进度、费用等合同内容或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确定。否则,视为未作变更或补充,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5-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届时甲方有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未支付的,甲方还应于合同解除后的 日内将应付费用支付给乙方。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5-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返还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5-4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5无论因何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对于甲方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乙方均不予退还(如甲方未支付的,还应支付)。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责任承担
6-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6-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6-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6-4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的,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 ‰作为滞纳金,同时乙方还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等后果,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6-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定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7-2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

第八条 其他
8-1一方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联系人、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2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
8-3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8-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内容有不同之处,则以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准。
8-5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8-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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