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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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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民张女士向本报《社区周报》反映,今年3月份,她下班途中左脚受伤,拍片结果显示,脚踝骨折,医生建议她休息3个月,可是休息了不到2个月,单位就催促她上班,期间还扣除了她2个月的工资,张女士希望通过社区法官栏目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情缘由

  张女士今年50岁,在一家私企上班,工作了23年,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3月9日下班下公交车时,左脚不慎踩空摔倒在地上,导致左脚受伤。她强忍着疼痛打的回到了家,第二天下午去医院拍片治疗,结果显示左脚脚踝骨折。

  因为是在下班途中受的伤,张女士向单位申请工伤。根据有关规定,单位申请工伤时,除了需要提供受伤害职工工伤事故报告等外,还需提供2人以上目击证人或知情人能够证明她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张女士由于没有找到当时现场的目击证人来证明她受伤经过,申请工伤提供的材料不全,单位不仅不为她申请工伤,还以她不是上班时间受伤为由,扣除了她2个月工资。

  张女士说,按照有关规定,她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而单位以没有目击证人为由,拒绝为她申请工伤,她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如属于工伤,怎样申请赔付?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女士在下公交车途中,左脚受伤属于工伤。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张女士可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申请具体赔偿。同时,王延辉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6年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