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咨询服务协议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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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人代表: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乙方: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向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7 号万网大厦 3 层 邮编:100011电话:传真: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第一条 协议项目与定义 1、 icp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 icp 主 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 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 icp。 2、 icp 经营许可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 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 3、 申请 icp 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3-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2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3-4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5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 息安全管理制度。 3-6 涉及到 icp 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 件。 3-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包括本协议附件)的规定及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申办 icp 经营许可 证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仅限如下: 1、 根据本协议附件约定的范围,为甲方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提供相关服务和/或咨询。具体服务 内容为: 1-1 协议期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协议附件约定范围内对甲方申办 icp 经营许可证 的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1-2 在收到甲方按照有关申办 icp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后 个工作日内将该材 料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3 如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办 icp 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甲 方修改或补充后的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4 如双方在附件中约定需要乙方提供材料整理服务(如撰写等)的,在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 相关信息、资料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具体内容在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进行材料整理工作,并将整理好的材料及时转交初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部门。 1-5 在乙方完成本条所约定的相关服务后,甲方应自行与办理 icp 证的初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及通 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其要求及规定履行填表、公示、取证等相关义务。必要 时,乙方将予以协助。 。 在后面的文字中,除非特殊约定,均将 icp 证简称为“证”或“证书” 2、 本协议的签订即意味着乙方有权将甲方申请 icp 证的相关服务、资料等转交或报送初审单位 等有关单位及部门。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范围: 1、 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甲方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为乙方提供虚假、不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如果因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甲方申请 icp 被通信管理局等有关 单位及部门退回的,自退回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甲方的申请不允许再次提交。 3、 甲方应保证不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任何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保证不得将乙方提供或制 作的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本协议服务范围以外的任何场合,否则按照本协议金额的 10 倍对乙方 做出赔偿。(本条款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第五条 费用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按照附件 icp 经营许可证咨询服务内容及价格体系选择服务 ,乙方收到该等费用后提供相关服务。 内容并支付所有费用(详见附件一)第六条 乙方因办理本协议约定事宜而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发生的通讯、交通 以及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七条 甲方已经明确认识到该申请是否成功是由国家政策、甲方自身条件、办理时间等多种原因决定的, 因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乙方保证甲方 icp 证申请成功。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icp 许 可证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 20%的手续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 的 icp 许可证申请失败,乙方向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甲方应自行向有关单 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第八条 协议提前解除的约定: 甲方签订本协议后,若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第九条 乙方免责的约定: 1. 甲方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对甲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因为材料不真 实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上述行为导 致的申请失败,乙方要收取约定费用 20%的手续费。如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2. 甲方应自觉地严格依法进行网站管理。乙方对于甲方网站内容所涉及之正确性、著作权归属,或 是其合法性或正当性如何,并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必须保证对其提供的企业域名享有所有权或已获 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若利用自身网站散布和传播反动、 色情或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进行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通 过自身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所引起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如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引起的任何争议, 甲方应负责解决。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全部赔偿。第十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提交 乙方主要经营地的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 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通信管理局的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 任。但若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或通信管理局的原因造成 icp 申请失败,乙方将扣除甲方约定费用 的 20作为手续费。 对于法定不可抗力的发生,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 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协议所称不可抗 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 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2. 本协议若因某种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 icp 证申请失败,甲方应将乙方提供或制作的所有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存储的材料和数字格式存储的材料)归还乙方或者销毁,并不得在以后任 何情况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袭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费用 的 10 倍金额赔偿乙方,并保证以后不得再有此侵权行为。3. 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 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4. 本协议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此为 准。 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方若需要乙方提供其他产品及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署其他协 议。 6.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乙方相关服务和/或咨询义务履行完毕即告终止。协 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 icp 经营许可证咨询服务内容及价格体系 序号 具体服务项目 相关费用(人民币元) 费用构成 1 icp 经营许可证协办费用 XX 元/份 材料收集,报送初审单位、北 (不含 bbs) 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2 icp 经营许可证协办费用 3000 元/份 材料收集、报送初审单位及北 (含 bbs) 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3 icp 经营许可证及咨询协 3000 元/份 材料收集、整理,报送初审单 办费用(不含 bbs) 位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4 icp 经营许可证及咨询协 4000 元/份 材料收集、整理,报送初审单 办费用(含 bbs) 位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5 bbs 专项许可证协办费用 1000 元/份 材料收集、报送初审单位及北 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6 bbs 专项许可证咨询协办 1500 元/份 材料收集、整理,报送初审单 费用 位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7 XX 元/份(30 个工作日) 材料加急报送初审单位及北 加急受理服务费用 4500 元/份(15 个工作日) 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 7500 元/份(7 个工作日)注: 上述费用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a: 不包括甲方应自行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费用 (如向公示单位交纳的费用等)。 b:上述第 7 项加急受理服务费中所规定的时限(即 30 个工作日、15 个工作日、7 个工作日),是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的加急费用,并且甲方所提供的申办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通过并由通信管理局受理之日起算。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 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明细为: 。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条所约定的费用支付给乙方。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提供约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