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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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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餐饮的经营宗旨: 。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门店名号、主要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XX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以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伙人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伙人选举 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与 公司《管理咨询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派遣,财务管理,获得该公司的商标许可,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