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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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人(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个人网站: 甲方因预防风险、避免失误、挽救损失、维护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 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生产经营维持正常发展; 2. 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经济合同; 3. 不定期向甲方发送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及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谏言; 4. 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律宣传、提供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 5. 应甲方的书面要求,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 6. 应甲方要求对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7. 为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创办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8. 为甲方办理商标、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申请、续展等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9. 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适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10. 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11. 为甲方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12. 应甲方的要求,组织或参与关于甲方发展、运作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他事务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八折优惠。 二、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黄文忠具体负责前述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工作;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聘请期限 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服务的聘请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每期届满前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 四、法律顾问费 法律顾问服务实行年度收费,每年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五、其他费用 双方约定下列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情况。 2.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指定_______为其代表,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或接收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代表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但一年内不得更换二人次以上。 4.对其需要乙方审查修改的合同等文本,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 5.依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守在受托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绝不利用和对外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及时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事宜,确保服务质量,若确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共同商量解决措施。 4.审查修改甲方提交的合同等文本后,应向甲方提供电子版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 5.可以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八、违约责任 1. 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2. 甲方未按时支付顾问费用,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3. 若甲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其已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4.若乙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解除当日将合同剩余月份应分摊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返还给甲方,合同剩余期限中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九、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聘 请 人: 代 表: 年 月 日 受聘执业机构:xxxx律师事务所 代 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