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合同范本2篇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浏览次数:
0
甲方:
乙方:
私家****车,家庭自用,此车性能良好,电窗,中控,空调,音响。行驶时发动机声音很安静。市内约6个油。最高时速130公里。现拟出租。为明确租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良好车况的车辆(双方当面确认),并提供行车执照及齐全的完税证明。乙方自愿选择
租赁方式1、上午七至八时提车,晚11时前或次日七至八时归还,行程300公里内,每次租金120元。超过300公里以300公里计次。
租赁方式2、上午七至八时提车,晚11时前或租用次日七至八时归还,连续五日以上,日均300公里内,每日租金100元,日均超过300公里以300公里计次。
租赁方式3、长期租用租赁方式面议。
二、乙方须南京常住户口,并能提供完整的资信,租车时交验本地身份证或本地驻军军官证及两年以上驾龄的本地驾驶证(正副本齐全);并交付本地户口证明及保证金3000元,归还车辆确认无车损及违章爆光后一并结算。
三、租用车辆只做客车或商务旅行使用,乙方不得用于商业营运或货运。
四、短期租用期间如发生正常行驶情况下的机械故障,本市区内乙方通知甲方由甲方的车辆维修厂负责拖车及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市区外机械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五、租用期间如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及甲方的保险公司到场,并由乙方驾驶员全责处理事故,在保险公司理赔前一切费用由乙方垫付,并按理赔金额的20%支付甲方车辆磨损损失。
六、租用期间如发生不涉及第三者的车损,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及甲方的保险公司到场,在保险公司理赔前一切费用由乙方垫付,并按理赔金额的30%支付甲方车辆磨损损失。
七、租金期间一切交通违章责任均由乙方驾驶员自付,如行车执照被扣,被扣期间以租车计算。
八、本协议条款由甲方解释,未尽事宜由双方在租车前商定。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p; 汽车出租公司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辆保险单;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东营联合假日旅行社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魏利君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