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承包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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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身份证号,现住。(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村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