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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音响设备购销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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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应商(乙方): 鉴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编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其它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台 设备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注:以上合同总价包括运抵甲方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等。 第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的设备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c”认证或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未曾开箱使用,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配置相一致,能够与用户现有设备正常连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设备功能范围内保障甲方的系统安全,并稳定运行,所供的设备符合甲方的采购要求。软件产品是原厂产品包或原厂商提供的许可证协议。如发生所供设备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与甲方的事先约定将所供设备(出厂原包装)运至指定地点(杭州市内)拆箱,负责安装调试和设备的集成,按照甲方要求安装其它相关软件(软件版权由甲方负责),正常运行后交甲方验收。 2、所供设备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和原配的附件。 第四条:验收 1、乙方将所供设备运至交货地点拆箱、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方当场验收,双方共同签署《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乙方提供的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一致。 2、鉴证方将会同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提供上门现场服务。所购设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 个月,乙方承诺免费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和5*12小时的现场技术服务。 2、现场服务响应时间:乙方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的电话后,杭州市区30分钟内响应,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修复故障,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承诺采取提供备品、备件或备机等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正常工作,待维修配件到后再换回。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向鉴证方缴纳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 元), 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乙方开具统一收款收据(须有财政或税务机关监制章),并持《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向鉴证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额退还手续。 第七条:货款的支付 经甲方验收合格交货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报鉴证方备案后,凭原始凭据(发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结算货款手续。 第八条:其他约定 。 第九条:违约责任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至鉴证方审核鉴证,并向鉴证方缴纳2%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文件(编号: )、应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 托 人(签字): 或受委 托 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鉴证方(盖章):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或受委 托 人(签字): 地址: 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四楼) 联系人: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200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杭州市 区 路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