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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调整晋城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添加时间: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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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对全市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按照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调整为200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时也作出调整。

  据了解,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市第10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

  【相关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经办机构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二)视同工伤(亡)职工;

  (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经办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三)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年龄以户口簿为准)。

  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各县(市、区)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经市经办机构核批,办理核批手续。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住院申请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

  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是否在定点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等。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凡不符合规定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市经办机构受理申请人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经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伤残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职工因工死亡,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工亡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

  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

  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对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待遇,建立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待遇调整台帐。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或服刑完毕的,应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服刑完毕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原劳动能力鉴定变更时间、原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服刑完毕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

  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调整或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对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市经办机构应予以重核。确有调整的,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报《职工工伤(亡)待遇审核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经办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必须经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支付相关待遇。

  经办机构财务科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开具的费用结算单,经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标准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伤残职工所在单位,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