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河北人,来北京打工,被某公司录用。公司规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400元。“我听说北京的最低工资是412元。”吴某回来后,听比他早来北京的同乡说,“给你的工资是不是太低了?你得去问好了。”吴某一听,立即到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去了。公司人事经理在接待了他:说“不错,北京的最低工资现在是400元,但你作为外地工,又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国家有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可以有企业自主确定”人事经理拿出了一份文件,“不信你们看看,这上边写着呢。”吴某接过文件,见上面有这样一个条款:“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于是吴某只能作罢。13省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1620元领跑全国
但是人事经理的说法对吗?劳动法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自主确定与公司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但是也是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而上面人事经理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平衡工资标准:“公平”vs.“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