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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允许员工在家兼职工作吗?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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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职业是如今不少员工的选择,通过一份兼职扩展自己的职业结构、丰富自己的人脉,最重要的是能够为自己的生活累计财富,提前实现自己的一些目标。小王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本职工作之外还找了一份在家兼职工作,每月几乎不必跑几次,但却能实实在在有笔收入。他觉得如今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生活越来越难。房价即使有宏观调控也不见明显下跌,甚至自己看中的楼盘还有微涨。购房成家等生活问题是小王最大的压力。没有些额外的收入,这个目标真不知道要何时才能达到。

  可是小王的主管刘女士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生于六十年代的她在财务岗位上已经工作了近30年,职业道德是她常常对小王提到的内容。刘女士认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工工作,为他提供一份薪资,那员工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何况刘女士认为公司对待小王不薄。如果一个员工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在家兼职工作,那他到底如何做好两者的协调工作呢?她向公司提出应该建立禁止兼职的制度,至少在她所管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建立起这项制度。

  小王听说刘女士提出建立禁止兼职制度后,认为刘专门针对他,两人弄得不太愉快。其实双方各自的出发点都可以理解,在兼职问题上,就我国法制来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国家对于兼职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或不可以,但一些地方出台过文件,鼓励高科技员工在外面兼职。

  那单位是否可以依刘女士的建议,设立禁止兼职的内部规定呢?法律上曾有句俗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以做的,只要不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可。

  首先,刘女士对于兼职这件事有顾虑是有道理的。小王一天在单位工作8小时,加上午饭的1个小时,从早上9点一直要到下午18点,工作是比较辛苦的。如果在这个9个小时之外,小王还花若干小时在兼职上,势必影响他的休息和娱乐,这样小王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被疲劳所摧毁,也会影响到小王的职场健康问题。如果小王仍然希望有些休息时间的话,那刘女士不得不怀疑小王是否把外面的工作带到单位做了。加上财会工作是一份需要诚信的工作,如果一个员工在为两家以上的公司工作,那他对哪家才会有忠诚呢?如果两家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呢?这些都是作为主管的刘女士需要担心的。

  其次,禁止兼职也未侵害到员工或第三人什么具体的权利。员工与单位之间通常是劳动关系,而与兼职单位往往是劳务关系。我国现今劳动关系实践上认为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家单位办录用,拿工资。本职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劳务报酬。有了本职工作后,员工择业的权利、工作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与此相比,在家兼职工作就不是一项必须保障的权利,只是处于一个额外补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员工约定不得兼职,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单位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否则是没有依据的。

  兼职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某单位员工问:我近段时间经朋友的介绍找了份在家兼职工作,是做份具体作品然后给钱的那种,由于数量不多加上朋友介绍的关系,没有谈到类似合同的东西,现在作品完成,但是钱迟迟没有给我。我也没有凭据也不知道怎样去上门讨债,请专家能否给点意见,面对如此小数量的兼职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万无一失呢?

  求职招聘网答:在外兼职尤其要小心!由于劳动法保护劳动关系,而兼职往往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上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兼职者,如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经济补偿金等。兼职完全适用于民法,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做到合同先签好,事后补救的想法不可取。

  签订的兼职合同中要注意写明:双方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工作内容、报酬及给予方式等一些信息。如果是单次工作的,最好要写上完成工作的日期。这样一来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先确定,兼职过程中也比较放心。特别是对于首次合作的对象,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因为你对对方的信用情况并无了解,一个闪失就会让自己吃亏。

  提问者经过朋友介绍,轻易相信对方为其兼职,结果导致现在的境地颇为尴尬:花力气去讨,钱少划不来;不讨吧,心有不甘。这种情况中,最好的方式是提请朋友去帮忙催促对方付钱。一来双方并不熟悉,容易发生冲突;二来是朋友介绍,需要考虑到朋友的面子,同时既然是朋友介绍,那朋友就应当对被介绍人的品质有所保证;三来朋友既然介绍,其中必然熟悉,方便要到报酬。

  如果在家兼职工作中金额比较大的报酬被拖欠,有合同,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切忌忍气吞声,助长对方气焰;如果没有合同,请保存你交出工作成果的证据,这样一来,多多少少对方都不能拿了劳动成果却又分文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