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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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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东方烹饪学校侵犯了女生郭晶的平等就业权为由,判决其赔偿郭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驳回了郭晶要求招聘单位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此前郭晶在应聘该学校文案一职时,因该职位限招男性而三次被拒。这是继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后首个公开报道的判例。
  女性劳动者被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
  “宁用武大郎,不用穆桂英。”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不因性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然而现实生活中,女性劳动者被歧视的现象屡见不鲜。专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分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界定女性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标准,制定用人单位歧视行为的惩罚措施,为女性平等就业权撑起法律保护伞。
  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不容乐观
  2014年11月,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发布了《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基于合肥地区的调研数据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根据调研报告,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堪忧。
  报告显示,96%的应届女毕业生和75.5%的女性求职者认为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其中有61%的应届女毕业生和29.14%的一般女性求职者曾亲身亲历就业歧视。对于已经进入单位的女性职工而言,她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就业歧视问题依然存在。19%的女性在职者认为,同种岗位男性职工获得的劳动报酬高于女性职工;有33%的女性在职者提到,当单位内部有晋升机会时,同等条件下领导往往优先考虑男性职工。
  报告总结,当前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相当普遍,而且表现形式日渐隐蔽,不易被人察觉。从招工环节设置性别、年龄、相貌、婚姻等限制,到用工环节女性晋升重重障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不当待遇,这些无不体现着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
  “女性就业歧视成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要想在短期内消除相当困难。但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企业保障平等就业权的义务和责任,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构建就业歧视救济制度,可以使就业歧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该调研项目负责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说。
  明确女性就业歧视认定标准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就业歧视作出过详细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阻碍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李坤刚说。
  李坤刚介绍,目前我国对女性就业保护的法律条款分散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各部法律中,并且规定非常笼统,缺乏具体法律界定和实施程序。这些法律规定仅有理论研讨上的意义,一旦诉诸法律程序则没有操作性,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制约,无疑助长了其继续违法的嚣张气焰。
  “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时,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界定该行为性质的标准,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引作用。”李坤刚指出,对于女性就业歧视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未给出明确规定。因此,女性求职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哪些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企业也不知道自身哪些招聘行为会触碰法律底线。
  “缺乏具体合理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保护两性平等就业权就是一句空话。”李坤刚说,应结合国情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杜绝一切可能会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机会的行为。
  制定用人单位违法惩罚措施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显示,约17%的被调查者在深度访谈中提到,法律惩罚不力是就业性别歧视主要原因。“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因为法律没有对歧视行为规定明确惩罚措施。”李坤刚说。
  李坤刚建议,应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对女性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得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从而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其有所顾忌,同时也使受到歧视伤害的女性能获得补偿。
  该报告提出,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问题后没有相应的部门管理和救济,出现了状告无门的现象。调查显示,尽管有64%的应届女毕业生、67.55%的一般求职者和78%的在职女职工认为女性就业歧视不可接受,但选择不去维权无奈接受的比例却达到六成以上,应届毕业生更是达到八成。
  “就业歧视争议原则上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主要、最完备的程序。但是劳动仲裁案件受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录用前的就业歧视则不会被受理。因此受到歧视的求职者无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获得救济,只有求助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民事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往往使劳动者望而却步。”李坤刚说。
  李坤刚指出,我国未设立就业歧视专门管理机构也是女性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促进就业的职责,但在管辖范围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遇到问题时几个部门之间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很多国家建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对就业歧视问题,包括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代理或者协助受到歧视的劳动者维权。”李坤刚建议,我国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建立公平就业委员会,可以设置在人社部门,以专门处理性别歧视及其他方面的就业歧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