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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人员辞职3年内不得任职原管辖企业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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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海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制度,筑牢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海关人员辞职3年内不得任职原管辖企业
  《办法》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办法》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3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总署人事教育司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总署人事教育司按规定审核后方可兼职(任职);退(离)休3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总署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总署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按规定审批并征得总署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3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事先向总署人事教育司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总署人事教育司按规定审批备案。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或者参公管理人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办法》要求,要加强对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总署人事教育司或总署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上述两部门要加强对报告内容审核,一旦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审批或审核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责任。海关总署未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对于兼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