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今年26岁,南岸区人。去年3月,小张和南岸一家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
今年5月,小张怀孕了。不巧的是,医院检查出她患有胃病,于是她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假,并提供了医院诊断和相应证明。
“根据规定,病假期间你的工资按70%计算。”公司负责人同意了小张的病假,并叮嘱她好好养病。
两个月后拒绝上班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两个月病假期满后,公司通知小张重新回岗位,“我还需要休息。”小张以自己怀孕为由拒绝了。此后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她上班,都被她拒绝。
“你不上班,我凭什么付你工资?”公司负责人很火大。10天后,公司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小张,“连续旷工7天以上,就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规定,我们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小张这下傻眼了,在她看来,这份工作其实还不错。公司不仅替她买了五险一金,每个月2000多元的工资也是按时发放。更重要的是,公司采取双休制,而且不需要加班。
劳动仲裁:公司辞退合法“我有孕在身,你们不能开除我。”小张认为,自己是孕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为此,小张向南岸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你被辞退,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经过仲裁,工作人员告诉小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
孕妇身份不是“护身符”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孕妇身份不能作为‘护身符’。”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袁能贵律师告诉我们,小张将其孕妇身份作为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护身符,而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袁律师介绍说,不少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称“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大家都忽略了该条规定是有适用条件的。”
这个适用条件,就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袁律师说,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是一致的,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即使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在病假期或者医疗期满后,如果在可以继续工作(包括原岗位或者调整后的岗位)但拒绝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当然,如果有医疗机构真实的诊疗证明,仍需继续治疗而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后视具体情况处理。”袁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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